著作权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和财产权

2026-01-01 22:48:50
  著作权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发表权、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权等4项;财产权涵盖以多种方式制作作品的复制权、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权等12项。接下来新西兰资讯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如下:

   人身权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发表意味着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行使即用尽。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决定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作者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此权利旨在维护作品的原意和完整性,避免他人恶意改动破坏作品的价值。

   财产权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著作权人可以享有哪些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如下:

   人身权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完成后,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均由著作权人决定。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决定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当作品内容需要调整完善时,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修改。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的改动。

   财产权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三、著作权一般包括哪些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如下:

   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向社会公开。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

   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保障作者能对作品内容进行完善和调整。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确保作品的原意和完整性不被破坏。

   财产权

   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4.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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