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什么
2026-02-03 05:29:53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什么?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使用童工按每使用一名每月处5000元罚款,有毒作业场所使用从重罚。要责令限期送回童工,逾期不送加倍罚款、吊销执照等,情节严重按刑法定罪。接下来新西兰资讯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什么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定罪处罚。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这一年时效期间内,若出现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亦或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的正常秩序。
三、什么人应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劳动行政部门:这是最主要的监督检查主体。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劳动监察权,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工会: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3.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对自身权益最为关注。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以维护自身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等业务时,可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核查。
以上是关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什么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什么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定罪处罚。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这一年时效期间内,若出现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亦或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的正常秩序。
三、什么人应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劳动行政部门:这是最主要的监督检查主体。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劳动监察权,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工会: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3.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对自身权益最为关注。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以维护自身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等业务时,可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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